一、项目编号
(或招标编号、政府采购计划编号、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,如有)
:
MSZBHB2022009
二、项目名称:
三、相关当事人:
投诉人: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地址: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
被投诉人: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滨分局
地址:朝阳路1号
被投诉人:陕西明石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
地址:安康金州国际城5号楼2单元1501室(安康市育才路104号)
四、基本情况
2022年10月28日,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“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汉滨分局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”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,向本机关提起投诉。 投诉事项为:1、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出现区间分值、不量化指标、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;2、本项目技术评审因素分值比例不匹配、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,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;3、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指标优劣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不合理;4、招标文件要求“提供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(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、代理协议、原厂授权等)”作为技术评审加分条件不合理。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,现作出处理决定。
五、处理的依据及结果
关于投诉事项1、2:经核查,该项目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对应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,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”的规定,投诉事项成立。关于投诉事项3:经核查,招标文件中“23.6 …评审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,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”不符合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投诉事项成立。关于投诉事项4:经核查,招标文件中并未将厂家授权等作为资格条件,符合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,投诉事项不成立。综上所述, 投诉人投诉事项1、2、3成立,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六、其他补充事宜
执法机关名称:汉滨区财政局
2022 年 12 月 02 日